最高法发布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
光明日报北京1月11日电(记者靳昊)最高人民法院11日对外发布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旨在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据了解,2013年1月1日起,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10年来,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进,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全国法院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裁判执行方式,共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10件,涉及走私洋垃圾、毁损自然遗迹、偷排船舶污水、非法采矿、破坏公益林地等不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类型,涵盖数人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认定、修复责任承担和验收标准、技改抵扣、应急处置措施和费用承担等实体规则,以及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先予执行等程序规则,有助于丰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04版)
宁夏:将高龄津贴扩增到80周岁以上全体老年人******
中新网银川1月29日电 (记者 杨迪)记者29日从宁夏民政厅获悉,日前,宁夏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到,自今年1月1日起,宁夏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由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扩大到80周岁以上全体老年人。
据介绍,《通知》旨在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推动老年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通知》规定,凡持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可纳入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制度范围。固定收入包括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等,不含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子女赡养赠予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等。
《通知》新增了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范围,凡持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未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的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补贴待遇人员不重复纳入),均可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
《通知》还规定了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城市户籍每人每月发放450元,80-89周岁农村户籍每人每月发放270元;90周岁以上城乡户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新增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通知》介绍,宁夏高龄老年人津贴实行分类分档发放的原则,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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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