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阳”了之后要避免揉眼******
近日,一些感染新冠病毒后发生眼红、眼痛、视力下降等眼部不适的患者到医院就诊。北京老年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赵慧英提醒,感染新冠病毒后要尽量避免用手揉眼睛,以免发生眼部感染。如果不适感持续存在,应及时就诊。
赵慧英介绍,结膜炎是新冠病毒感染后最常见的眼部表现。“目前认为结膜炎的发生可能与新冠病毒直接侵害结膜组织或者免疫系统攻击结膜组织有关。手眼接触可能会增加结膜炎的发生。”此外,浅层巩膜炎、新冠病毒激活炎症因子导致的三叉神经功能障碍,也可引起感染者眼红、眼痛等。
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是新冠病毒感染可能引发的众多血管疾病之一,患者表现为视物模糊、视物变形等。新冠感染者也可能由于眼底毛细血管缺血引起急性黄斑神经视网膜病变,表现为单眼或双眼的无痛性视力下降或者视物遮挡。赵慧英提醒,患者感染病毒后如出现眼部不适,首先应积极治疗原发病,比如高热时合并的眼痛需要遵医嘱使用退烧药物。眼部冷敷可用来缓解眼痛等不适。出现视力下降或不适感持续存在的患者,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以免延误病情。(记者孙乐琪)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